沭法说案 |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,5名被告人获刑
当下,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除了便利支付和提高个人银行信用度外,它还可以带来各种消费优惠。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,采取如信用卡套现、刷流水等行为,造成金融风险。自己“养卡”系违法,帮人“养卡”是犯罪!
案情简介
2020年至2023年,王某在体彩店和便利店放置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,以虚构交易的方式,通过向持卡人的信用卡先还款再使用POS机刷卡将所还款项套出的方式,先后替多名信用卡持卡人进行“养卡”,偶尔也利用POS机直接套现后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,按照交易金额的1%—1.5%比例收取手续费。涉案非法经营数额3亿余元,从中个人非法获利61.58万元。
尤某、丁某、胡某和李某分别为体彩店和便利店员工,期间共提供26张银行卡通过POS机进行非法资金结算支付活动。其中尤某提供5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,共计4228万余元,个人非法获利20万余元;丁某提供7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,共计1.21亿余元,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.47万元;胡某提供6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,共计人民币5520万余元,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;李某提供8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,共计人民币8525万余元,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4.95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
王某、尤某、丁某、胡某和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非法经营数额均在2500万元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结合全案量刑情节,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;被告人尤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被告人丁旱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;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对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条链接